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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速体育吧 发布时间:2024-06-21 19:24:46
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10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案被申请人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银行明细每月工资收入显示的对方账户无法核实是否为被申请人单位发放,对申请人主张按照13000元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确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月工资基数应为申请人受伤上年度2021年社平工资7089元。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801元(7089元/月×9个月)。2、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本案,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不能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确定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住院18天后全休三个月)止,即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系九级伤残,应当按照2021年乌鲁木齐市职工月平均薪资(7089元)基数计发。综上,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623元(7089元/月×7个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6335元(7089元/月×15个月)。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已查明申请人住院18天,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本委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18天,对申请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6个月无事实依据不予确认。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6155.97元(7089元/月×3个月+7089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4、关于护理费。依照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根据上述规定,依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住院1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需继续护理。本委对该证据米东区中医医院医疗证明书予以确认,对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时间30天即1个月予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缺席应承担不利后果,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89元(7089元/月×1个月)。5、关于交通费、住宿费。根据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申请人称在乌鲁木齐没有家,所以回老家河南南阳休养,并非就医,故申请人的主张交通费、住宿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该项申请请求。6、关于2022年2月工资差额7000元。本诉求的争议焦点为月工资数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关于月工资数额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每月工资13000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明细、微信转账收入款项复杂,申请人勾出的工资收入显示2022年2月17日收到来自“29队财务老乡李松阳”,备注为2月工资预支;2月4日收到来自“明明”的微信转账3000元,备注为1月工资;2月2日收到来自“明明”的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为1月工资。2021年的微信转账每月工资数额均不一致,无法证明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数额13000元。申请人系驾驶员,工资支付方式按照拉运趟数结算,属于计件工资,未提交2022年2月拉运趟数及每趟拉运工资数额等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工资6000元,对于申请人主张2022年2月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是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801元(7089元/月×9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623元(7089元/月×7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6335元(7089元/月×15个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6155.97元(7089元/月×3个月+7089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89元(7089元/月×1个月);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10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受理何双立诉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10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10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10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本案被申请人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银行明细每月工资收入显示的对方账户无法核实是否为被申请人单位发放,对申请人主张按照13000元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确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月工资基数应为申请人受伤上年度2021年社平工资7089元。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801元(7089元/月×9个月)。2、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本案,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不能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确定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住院18天后全休三个月)止,即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系九级伤残,应当按照2021年乌鲁木齐市职工月平均薪资(7089元)基数计发。综上,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623元(7089元/月×7个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6335元(7089元/月×15个月)。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已查明申请人住院18天,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本委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18天,对申请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6个月无事实依据不予确认。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6155.97元(7089元/月×3个月+7089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4、关于护理费。依照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根据上述规定,依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住院1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需继续护理。本委对该证据米东区中医医院医疗证明书予以确认,对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时间30天即1个月予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缺席应承担不利后果,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89元(7089元/月×1个月)。5、关于交通费、住宿费。根据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申请人称在乌鲁木齐没有家,所以回老家河南南阳休养,并非就医,故申请人的主张交通费、住宿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该项申请请求。6、关于2022年2月工资差额7000元。本诉求的争议焦点为月工资数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关于月工资数额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每月工资13000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明细、微信转账收入款项复杂,申请人勾出的工资收入显示2022年2月17日收到来自“29队财务老乡李松阳”,备注为2月工资预支;2月4日收到来自“明明”的微信转账3000元,备注为1月工资;2月2日收到来自“明明”的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为1月工资。2021年的微信转账每月工资数额均不一致,无法证明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数额13000元。申请人系驾驶员,工资支付方式按照拉运趟数结算,属于计件工资,未提交2022年2月拉运趟数及每趟拉运工资数额等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工资6000元,对于申请人主张2022年2月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是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63801元(7089元/月×9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623元(7089元/月×7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6335元(7089元/月×15个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6155.97元(7089元/月×3个月+7089元/月÷21.75天×15个工作日);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089元(7089元/月×1个月);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10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