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3095―2012替代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施行)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维护和改进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证人体健康,拟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则了环境空气功用区分类、规范分级、污染物项目、均匀时刻及浓度限值、监测办法、数据计算的有效性规则及施行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规范中未作规则的污染物项目,能够拟定当地环境空气质量规范。本规范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规范初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2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规范将按照国家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情况和环境维护要求当令修订。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衡量原则》(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衡量原则〉(GB 3095―1996)修正单》(环发〔2000〕1号)和《维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